(一)申报。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1、范围及时间。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它有关资料。
(二)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资料在30日内进行审核,在审核符合要求及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发证。对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并按变更后的内容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对不改变税务登记证内容的,核准变更税务登记表,不再核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