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给予公务员表彰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依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二)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三)审批机关审批,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公务员奖励。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审定程序的通知》(咸办文[2006]5号)精神,凡以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省委、省政府及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和单位,须报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