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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测试。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所需提交的证件
  
  (一)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所需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
  
  1、 毕业证书(含原学历、后学历)
  
  2、 普通话等级证书
  
  3、  居民身份证
  
  (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所需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
  
  1、毕业证书(含原学历、后学历)
  
  2、普通话等级证书
  
  3、居民身份证
  
  4、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三、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说明
  
  (一)按照《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每年4月份的第一、二周,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申请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申请其他教师资格可在就近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认定机构报名,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表格。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当地县市区的中心医院,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项目进行体检。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对参与普通话测试的人员统一发放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六)非师范院校毕业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成绩合格后,需进行面试和相应学段学科的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
  
  (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八)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出处: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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