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变更姓名:16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审查后,经派出所长批准,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干部、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经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未满16周岁的人,由其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公民出生日期更正: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提供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户籍民警调查属实后,由派出所长签字报县(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予以更正。
3、公民民族成分更正:凡属个人恢复或者改正民族成份的,应提供有效证件一律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对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它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原则上不予更改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