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06年全市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事营运的各种车辆(包括汽车、农用车、摩托车、拖拉机等)的车主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二、凡资产属个人、独立核算,挂靠在有经营资格的公司或其它单位从事营运的客、货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缴纳工商管理费。
三、凡单位从事营运或单位内部承包、租赁从事营运的客、货车辆,由单位统一凭营业执照副本和单车行车证、司机驾驶证、承包合同复印件到辖区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对逾期不办者,经各地工商部门稽查发现后将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20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