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注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注册的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书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注销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四、登记注册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发至各级登记机关。
2、受理与审查。登记机关驻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收到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并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人受理申请材料后,对虽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2日内将申请材料辖区工商所进行核实。辖区工商所在3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3、决定。登记机关核准人员收到受理人员呈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通过进一步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照。核准人员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后,由受理人员即时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准予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告知十日内领取或换发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