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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咸政发〔2008〕5号)精神,我市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进行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对象和内容:咸宁市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数量和基本情况。
  二、清查时间: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清查工作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暂行规定》,被清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员依法进行的调查,主动配合普查员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否则,各级普查机构将依据上述法律、条例和规定,对有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咸宁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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